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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书面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类别、名称、数量、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转移时间等)一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原件一份;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一份;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可行性技术证明材料;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
2、办理:沧县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申报材料作出环保审查意见;
3、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单位凭接收地环保部门的复函至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书面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类别、化学品名称、数量、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转移时间等)一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原件一份;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一份;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可行性技术证明材料;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
2、初审: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3、复审:申请单位持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局及办理相关手续;
4、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单位凭接收地环保部门的复函至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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